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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俱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3********,汉族,初中肄业,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二轮摩托车沿陈仓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仓区**路**隧道西口5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值为321mg/100ml,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吹测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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