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俸晴川,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资阳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乐**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8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5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晴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俸晴川在重庆市巴南区典雅森林花园小区内,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苏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将苏某某放置在卧室窗台上一台价值人民币(以下同)1450元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偷走。后俸晴川将上述电脑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在沙坪坝区陈家湾经营的一家电脑回收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现上述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俸晴川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公租房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脑等物证;
2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俸晴川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及辨认现场等笔录;
7.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俸晴川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晴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俸晴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俸晴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俸晴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郑鑫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俸晴川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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