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7********,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俸某某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永临线22公里500米斗阁大岔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俸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2.1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5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俸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李昌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48****);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