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俸某某(别名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6********,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组**号。200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8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6月6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9月11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4日因诊断评估结果合格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俸某某伙同“小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未查实)在临沧市临翔区**路**中寨路口对面“****”足疗店楼下人行横道处,将王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台铃牌TOR50957型电动车盗走后推至附近的“**酒店”背后道路边,然后使用螺丝刀和扳手等工具将该电动车的线路和座椅破坏后拆下电瓶取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二、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俸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建材城**栋**号商铺(*****墙布店)门口,将王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三、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俸某某伙同刘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未查实)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建材城**栋**号商铺门口,将张某某摆放的82.9公斤华世牌铝合金门窗材料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经鉴定,被盗的华世牌铝合金材料价值人民币2196.85元。
四、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俸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建材城**栋**号和**栋**号商铺门口,先后将田某某摆放的55公斤凤铝牌铝合金门窗材料和瞿某某摆放的47公斤伟昌牌铝合金门窗材料盗走,之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经鉴定,被盗的凤铝牌和伟昌牌铝合金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028.5元。
案发后,张某某、田某某、瞿某某被盗的铝合金材料已被追回并发还,王某乙被盗电动车未能追回,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接处警登记表;
3.到案经过;
4.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0.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俸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被告人俸某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俸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俸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和社区戒毒及强制隔离戒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俸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部分财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俸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和讯问、现场监控等视频光盘伍张,唐狮牌电动车壹辆,螺丝刀壹把,套筒扳手贰把,刑事判决书壹份,云南省临沧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复印件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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