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1********,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俸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双江自治县**小区“**餐吧”路口时看到停放在车位上的云A1****越野车后备箱放有包和茶叶,后将两个黑色双肩包、一个黑色手提包以及茶叶盗走。后到双江自治县**队门口时,将原本放在包内的衣物、钥匙和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在垃圾箱后返回自己家中,并将盗窃所得两个茶饼、十块茶砖、包以及包内的7000元现金、移动硬盘、车钥匙、颈椎治疗仪及洗漱用品等物品藏在家中。经鉴定,被盗的茶叶和移动硬盘、宝马车钥匙、颈椎治疗仪、双肩背包价值人民币共计17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二组书证;
3.证人费某某、俸某甲等四人的证言;
4.被害人霍某某、柏某某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九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俸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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