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72********,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6日,黄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乙,实际控制人为黄某甲。黄某甲提出并设计了**商业大系统、消费返还系统、会员积分返还参数及计酬比例系统,然后委托福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开发相关软件。同年1月,**商城正式运行。该商城打着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旗号,对外宣称在该商城消费能够获得与消费金额对应的白积分返还,白积分按照某某某公司设定的系统规则返还转化为红积分,红积分达到10000分后可以直接用于商城消费或者提现。**商城建有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该系统根据某某某设置的返利和计酬规则对所有会员的发展会员、交易、提现、收益等情况进行数据记录、管理。其积分规则是消费者和商家注册成为会员,完成一笔交易后商家需要将交易金额的16%上交某某某。某某某则将该笔金额与消费金额以积分形式返还至交易双方的商城账户中,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左右的速率进行提现。
某某某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商城会员,并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银钻会员(后已取消)、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普通会员不需要缴纳费用,但升级为金钻、铂钻会员则分别需要缴纳99.9元和999元。参与人员通过**商城或者扫描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方式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ID账户是会员权益记录和结算的依据。会员注册时填写推荐人的ID,后台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并锁定会员之间的上下线层级关系。钻级会员中的上级可以发展和推荐同级或者下级会员,并通过会员缴纳会费所形成的白积分进行嘉奖,从而形成缴费会员的层级关系,实现层层计酬。为鼓励发展缴费会员,某某某还规定,上线会员可以获得其直接下线会员单笔消费金额的5%或者销售金额的2.5%白积分提成,根据推荐关系逐层往上依次获得直接下线所获白积分的50%作为嘉奖。同时另规定,会员升级后可获得缴纳费用对等升级费20%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和5%的白积分奖励,往上每一个层级则按50%递减嘉奖白积分。
此外,某某某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在缴纳代理费成为代理后发展商家就能够获得在其代理区域、行业内所有交易额5‰至2%不等的业绩提成,促成新代理的可获得促成奖励。代理共八级,分为GP(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和LP(不参与管理的股东),成为代理必须是铂钻会员,且缴纳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代理费。
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立案侦查;至2018年5月8日案发,某某某公司存在有效会员8962017人,其中普通会员7691704个,金钻会员182030个,铂钻会员1088283个;会员之间因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进而形成金字塔的层级架构119层;区域代理公司共分为八级共1532个,其中GP代理会员36775个,LP代理会员103256个。
2017年2月14日左右,被告人俸某某通过其哥哥俸某乙(ID号为:李某某118)的推荐,注册成为某某某的普通会员(ID号为:俸某某168),后其出资999元升级为铂金会员。被告人俸某某用其妻子的身份信息推荐王某某成为某某某铂钻会员并实际控制该账户,其用王某某的账户发展下线;另其通过分享二维码推荐陶某某、俸某丙、郑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成为其直接下线。2017年7月被告人俸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店参加桂林某某某派来的老师宣传活动,2017年10月其在**参加某某某组织的聚会。2017年7月,被告人俸某某出资999元注册了某某某的联盟商家,成立了恭城县**镇某某某咨询服务部。被告人俸某某于2017年3至6月份分别出资购买了**某某某公司、桂林**某某某公司、南宁市某某某公司、柳州市某某某公司的LP;其于2017年6-7月份与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众筹购买恭城某某某公司的GP。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俸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注册成为铂钻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0层,下线总人数有158个,直接下线人数有13个,下线层级有7层。白积分余额:86300745.840,红积分余额:43152.15,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217875.00,创业账户余额为0,预付款账户余额为99,交易账户余额为0,服务账户余额为989394。该会员提现总金额为58465,提现账号:xxxx8,提现支行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
被告人俸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18时在**镇**村委**村**号其家中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会员信息图、层级示意图、下线列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穗司鉴1801018090051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通过“某某某”平台,以“消费全返”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新星
2019年12月31日
附 : 1.被告人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委**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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