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俸某某贩卖毒品)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4时许,周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俸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并用微信支付给俸某某人民币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20时许,俸某某将毒品藏匿在耿马自治县**乡**桥上并拍摄视频发给周某某,周某某根据视频到**桥拿到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26日19时许,刀某甲用微信联系俸某某购买毒品,并用微信支付给俸某某200元,后俸某某在**乡街上将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刀某甲。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刀某乙用微信联系俸某某购买毒品,并用微信支付给俸某某300元。后俸某某将1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乡**村委会旁的**路路边交给刀某乙。

2020年7月27日,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乡**组俸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5颗,净重3.36克。经侦查实验核定,俸某某卖给周某某、刀某甲、刀某乙的2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2.3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照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刀某甲、刀某乙、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藏毒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73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俸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九张。

3.认罪人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