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俸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甲涉嫌包庇罪、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俸某甲搭乘俸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装载机铲车准备到广汉市连山镇黄家河坝盗采砂石。当车辆行驶至金堂县官仓镇双凤村4组81号外村道时,该车与路边行人俸某丙发生碰撞。随后俸某乙(另案处理)提议将俸某丙藏于路边草堆中。后被告人俸某甲与其一起将俸某丙抬到路边草堆处藏匿。之后二人各自回家。当被告人回家后,俸某乙(另案处理)再次找到被告人俸某甲,并告知怕第二天被发现,要将俸某丙丢于河里。之后二人返回现场,将俸某丙丢于北河中。经鉴定,俸某丙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颅脑、胸部及腹部复合型损伤,其中,俸某丙胸部心脏破裂为绝对致命伤。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俸某甲到金堂县公安局水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甲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俸某甲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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