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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俸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俸某甲,,1970年****日出生,公身份号码5335271970********,傣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俸某甲至耿马自治县华侨农场六队甘蔗地,将被害人胡某某藏匿在自家地里的1台微耕机盗走。经鉴定,该微耕机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50元。

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俸某甲至耿马自治县耿马镇羊耿线四排山岔路口路段,将被害人王某某种植在自家地里的17棵坚果苗盗走,后又至允帽组路段将被害人俸某乙种植在自家地里的12棵坚果苗盗走。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17棵坚果苗价值306元;俸某乙被盗的12棵坚果苗价值216元。

3.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俸某甲至被害人刀某某位于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允捧村允帽组的葡萄地里,用铁锤把搭建在地上的一简易工棚的门锁砸坏,后进入房内,将刀某某的1台微耕机、1瓶草甘膦(农药)及14只活鸡盗走。经鉴定,该微耕机价值3150元;草甘膦价值100元;活鸡价值512元。

另,被告人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图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铁朝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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