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候世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畈。2017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3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世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3时许,被告人候世为在杭州钱塘新区鹭沙郡府小区18幢车库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该处的浙A9840W宝马轿车后排座位上的一台外星人笔记本电脑窃走,后藏匿于杭州钱塘新区七格小区九尚网咖2号货柜。经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9886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候世为在杭州钱塘新区七格小区九尚网咖内被抓获。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已归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世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世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候世为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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