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侯又新,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5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喀什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玉柱,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九师**垦区***镇***团**公路***号,捕前暂住喀什市**小区*期**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喀什市***路**号院**大厦*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69********,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喀什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暂住喀什市****路****出租房,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玉柱、侯又新、于**、张*、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候又新与武**(另案处理)出资注册成立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公司),被告人牛玉柱为喀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候又新系喀什****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候又新、武**、牛玉柱共同管理喀什****公司。2013年10月,武**离开喀什****公司,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共同管理喀什****公司。喀什****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相继雇佣被告人于**、张*、张**等人,于**、张*、张**等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在喀什****公司存款,并许以月利率3%的回报,采用在集资参与人前来存款之际,先行扣除利息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方式,帮助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于**、张*、张**共同非法吸收王**、宋*等五十名集资参与人的13779529元存款。其中,被告人候又新非法吸收五名集资参与人的899119元存款;被告人于**非法吸收十五名集资参与人的6436870元存款;被告人张*非法吸收七名集资参与人的1480700元存款;被告人张**非法吸收三名集资参与人的1324100元存款;二十名集资参与人自己去喀什****公司存款3638740元。
被告人候又新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以高息借给尹*、李*等人,并与被告人牛玉柱将部分非法集资款自用,因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及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公众存款导致案发。
喀什****公司借款人借款及还款情况如下:
1.借款人芦**,身份证号码:6528231973********,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借款本金1108.7万元,本息合计160万元,无抵押物,未还款。
2.借款人祁**,身份证号码:6531301971********,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借款本金48.4042万元,本息合计75万元,无抵押物,未还款。
3.借款人邵**,身份证号码:6523011966********,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高层***号,借款本金200万元,本息合计300万元,无抵押物,未还款。
4.借款人杨**,身份证号码:5129301972********,户籍地:四川省**市**办事处**村*社**号,借款本金40万元,本息合计79万元,无抵押物,还款49万元。
5.借款人尹*,身份证号码:6531291985********,户籍地:新疆**县***路**号*栋*单元***室,借款本金300万元,本息合计310万元,无抵押物,未还款。
6.借款人李*,身份证号码:6531011963********,户籍地:新疆**市****号****新城**幢*单元****室,借款306万元,无借款合同,无抵押物,未还款。
7.被告人候又新与牛玉柱将非法吸收的1300余万元公众存款用于投资经营喀什市八八量贩KTV和速八酒店,无用款凭据资料。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涉案款物情况如下:冻结牛玉柱农行账户(卡号6228483668043085076)资金95.22元,被告人于**退缴非法提成205950元,被告人张*退缴非法提成21775元,被告人张**退缴非法提成45400元,业务员魏**退缴非法提成4650元,业务员陈**退缴非法提成4875元,业务员梁**退缴非法提成1875元,业务员陈**退缴非法提成3900元,业务员冯**退缴非法提成525元,业务员王*退缴非法提成1425元,共计追缴非法提成及其他涉案款290470.22元。轮候查封被告人候又新名下位于喀什市***路**号**大厦*幢*单元***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喀房权证字第0037***号,面积:149.57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注册成立的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融资资质,继而雇佣被告人于**、张*、张**等人以投资理财名义向社会广泛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非法融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集资参与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张*、于**、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系主犯,应当对本案所有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于**、张*、张**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于**、张*、张**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于**、张*、张**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候又新、牛玉柱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被告人于**、张*、张**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十四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二十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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