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候小保,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居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小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中午,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候小保要其帮忙购买价值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毒品海洛因并承诺另给候小保100元路费和分200元毒品给其吸食,候小保答应后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路**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贩毒人员王某某(在逃)转账590元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候小保拿到毒品后返回毛某某家中,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小保明知是毒品,仍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小保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侯小保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季拓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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