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候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阿巴嘎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候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强电焊部门前油路时,与前方同向郝某某驾驶蒙H*****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候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阿巴嘎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50.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候某的供述与辩解;4.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候某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庆华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阿巴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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