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4个月15天,并处罚金1000元。经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02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尹某某使用“zyl0***”微信号(该微信号用尹某某的手机号1863460****注册)和被害人许某某聊天,向许某某许诺高额收益,指示许某某在分期乐、京东平台下单购买指定的产品价值12972元,并向尹指定微信账号转款7****,
2018年6 月18日被告人候某某用购买的微信号(fei82511****)以办理代理的名义再次要求许向指定账户转款,许按照要求向指定微信账户转账1****。共计被诈骗21872元。
2、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候某某、尹某某使用微信号“zhaoganjiao78****”,**优酷**,招代理名义,要求季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分期平台购买油卡、往指定QQ号(QQ号75747****)内充值Q币,微信****,诈骗季某某16850元。
3、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候某某使用微信号“zyl0***”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75折****,招收代理,何某某添加其好友通过微信转账4****,候某某收到钱后,将其拉黑。
4、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候某某使用微信号“zyl0***”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低价充值话费、充值爱奇艺**,孟某某同添加其好友后,通过 转账1297元,候某某收到钱后将其拉黑。
5、2018年7月7 日,被告人尹某某使用微信号“LIANGDAN1873548****”在群内发消息称可低价充值话费邵某某添加其好友后,通过微信转账2****,尹某某收到钱后将其拉黑。
综上:被告人候瑞诈骗金额:44374元,被告人尹某某诈骗金额40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瑞、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尹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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