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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庄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五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长兴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镇**街**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巷**号,住江苏省泰兴市**新村**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庄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候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8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一只苏卡达陆龟。

2.2020年1月,被告人庄某某在明知印度星龟、豹纹陆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2700元的价格向上家收购了一只印度星龟、一只豹纹陆龟,后于2020年3月将上述龟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候某某。

3.2020年2月,被告人候某某在明知四爪陆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500元的价格向上家收购了一只四爪陆龟。

4.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豹纹陆龟、四爪陆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3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候某某收购了一只豹纹陆龟、一只四爪陆龟。

2020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候某某处扣押一只苏卡达陆龟、一只印度星龟。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一只豹纹陆龟、一只四爪陆龟。

经查,四爪陆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苏卡达陆龟、印度星龟、豹纹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四爪陆龟、苏卡达陆龟、印度星龟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候某某、庄某某、周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6.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庄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甫成

陈振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庄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50582****、1368161****、1529528****;

2.涉案的四爪陆龟、苏卡达陆龟、印度星龟、豹纹陆龟已移送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浙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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