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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贺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昆明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候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出城方向****工地旁,盗窃得被害单位昆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6元的电缆线(规格YJV4*35+1*16mm2)12米,后销赃挥霍。

2015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贺某某(已判刑)在昆明市盘龙区昆曲高速江东花城附近正在盗窃电缆线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进城方向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边,盗窃了被害单位昆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39元的电缆线(规格YJV4*35+1*16mm2)17.1米,其中有10.3米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盗走。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候某某先后四次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路段,盗窃得被害单位****(昆明)照明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35.99元的电缆线(规格VV5*252)59.4米,后销赃挥霍。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号路灯杆两侧,盗窃得被害单位****(昆明)照明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73元的电缆线(规格VV5*252)19.3米,后销赃挥霍。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候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在盘龙区**村附近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前科证明等;2、证人瞿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报案人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清单、丈量笔录及照片等;5、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电缆线,价值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候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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