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大厦**房。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庄。201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伙同陈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室楼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后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商业局宿舍盗窃被害人董某某踏浪牌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被盗踏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36元,富士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为5200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袁某某(已判)在赞皇县**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10组,后低价销售给骆某某(已判)、焦某某(已判)。经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808元。
2018年12月7日,侯兴凯伙同袁某某(已判)在赞皇县**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1组,后低价销售给骆某某(已判)、焦某某(已判)。经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620元。
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袁某某(已判)在赞皇县**园、**局家属院、唐城三期盗窃电动车电瓶17组,后低价销售给骆某某(已判)、焦某某(已判)。经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152元。涉案价值合计16940元。
综上,被告人候某某盗窃数额为22140元,被告人陈某甲盗窃数额为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候某某、陈某甲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同案犯袁某某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兴凯、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均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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