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候某某多次向万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掌握的包括新北区白马公馆、君望甲第花园在内等多个常州小区的业主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24602条,并通过向万某某所经营的美居行家具店提供做业务、找兼职打电话做宣传等工作获得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候某某多次向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了自己掌握的包括新北区绿都万和城、雅居乐常乐府在内等多个常州小区的业主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565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等书证;
2.证人迭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候某某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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