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治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6时,被告人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1号奔腾牌小型客车,沿前郭县长山镇内电厂小区附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前郭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8.8178mg/100mI,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包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候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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