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与他人在本村杨某某家吃饭时饮酒,酒后被告人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庄村处时,因会车与他人发生争执,夏津县公安局宋楼派出所出警后,因候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将该线索移交夏津交警大队。经抽血化验,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5.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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