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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哈弗F7”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屯留区羿神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街村十字交叉路口时,与路中心设立的移动交通信号灯发生碰撞,后侯某某驾车逃逸至屯东线宋庄村口与交警大队设卡拦截该车的执勤警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7.83mg/100ml。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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