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21时26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县**东侧西裕洲村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14.7mg/100ml。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白某某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和血液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小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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