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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7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峰矿区**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苏UW****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天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福路口南侧30米处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后,被告人候某某在民警将其带至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准备抽血送检时,抗拒抽血检查。经鉴定,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所作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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