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候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15时50分许,候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从十里铺乡十里铺村返回**村,行驶至**村村委会附近被群众举报,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4mg/100ml。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现实表现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0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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