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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8********,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个旧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蒙自市锦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华路与富春路交叉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沿锦华路左转进富春路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6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候某某与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2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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