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客车沿濉溪县开发区白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槐路路口,因操作失误撞至路边绿化带,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4.6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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