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63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镇屯**村**室,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X001泊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镇孟家庄村处时,与梁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50.58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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