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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818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5时5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21**小型轿车在乐清市晨沐路与勤政路交叉口处与人发生争执后报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候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车辆违法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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