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候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候某某(未到案)、熊某某(未到案)在自己驾驶的闽******思威牌小车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某邀集黄某某到常德德山巴康家吉购买毒品,后在其车上容留黄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19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某邀集黄某某、候某某驾车到常德购买冰毒和麻古,在其车上容留黄某某、候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候某某、黄某某、熊某某在岳阳务工无聊之际,由于在岳阳买不到毒品,候某某就开车带着黄某某、熊某某到常德市里,三个人凑钱买了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拿到毒品后,三人先到熊某某在常市电视台附近的租房里吸食了部分买来的毒品,然后在回岳阳的路上,在高速公路的一个服务区里在候某某车上把剩下的毒品吸食完了。
4、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候某某与黄某某、熊某某到常德购买毒品,购得毒品后在熊某某房里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一部分,然后候某某驾车到常德市柳叶湖太阳山高速出口附近三人在候某某车上将剩下毒品吸食完了。
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照片、闽******的车辆查询档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候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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