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镇,住保定市**区**镇**村**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间,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聂某某、张某某(已判刑)在保定市**区**镇**村村北南水北调中线管理处通往**寺的道路清理垃圾时,以**村白某某(1950年12月3日出生)、白某甲(1954年11月8日出生)家的院墙占用了旧路的地方为由,采用威胁手段,分别向白某某、白某甲索要了人民币1500元、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