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翼城县**镇**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里**。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解回更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害人董某某因资金紧张,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借款后无力还款。2017年10月至12月间,王某甲(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及赵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董某某岳父王某乙位于**镇**村家中及别山镇科科村汽车修理厂内,多次以喷字、堵门、焊门等“软暴力”方式索要债务。
其中: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及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去**镇**村董某某岳父家中要账并喷字;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及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去别山镇科科村汽车修理厂要账并堵门、喷字;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及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去别山镇科科村汽车修理厂要账并堵门;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及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等人去别山镇科科村汽车修理厂要帐、喷字并将修理厂内卷帘门焊上。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三套卷帘门及安装工时费损失为人民币10611.24元。
后被告人侯某某被解回更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以喷字、堵门等“软暴力”方式非法索要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阳
检察官助理:孙霞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