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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邓州市**镇**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9时许,在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老派出所门前广场马某某与游乐场老板唐某某因琐发生争执,双方分别电话通知安某某(已判刑)、被告人侯某某到达现场,随后安申付等人到达现场,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侯某某用小凳子将被害人安申付的左脸部打伤。经鉴定:安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侯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司法调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诉讼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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