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16〕15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候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9时许,在东明县**镇**村西地,因故持钢管朝张某某的腿部及身体乱打,致使张某某左膝盖髌骨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2.书证户籍证明等;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宋某某、梁某某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6.被告人候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宏建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庄**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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