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3日因病被经开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7时许,经开区**镇**村村民侯某某和魏某、张某因经济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侯某某持菜刀将魏某的左手手腕部砍伤,用木板凳将张某的头部砸伤,魏某用手将侯某某头部、脸部抓伤。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临)字【2018】55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被告人侯某某因病不予收押通知、渭南市第二医院对张某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综上所述,承办人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安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971****、1839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