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2********,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和朋友王某某等人在焦作市解放区大杨树街**酒吧内饮酒,因偶发矛盾,王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侯某某怀揣一瓶未打开的啤酒和王某某在酒吧外等待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走出酒吧后与王某某再次发生争执,侯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啤酒将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