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一区124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20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天津道**加油站营业厅内,被告人侯某某与杨某某因家中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至杨某某受伤,高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侯某某打伤。经徐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损伤属轻伤二级,高某某的伤情损伤属轻微伤。现双方已调解,候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候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高某某、曹某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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