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营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号,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8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营口市辽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委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7063号鉴定意见,案发时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2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侯园馨
检察官助理:孙琪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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