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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736号

被告人候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候某某来到本市塘厦镇多处实施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候某某来到塘厦镇诸佛岭社区**五金厂伺机盗窃作案。后候某某进入该厂406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普某某的一部粉色OPPO牌手机(约价值659.97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手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9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来到塘厦镇花园街新村巷28号一楼门口伺机盗窃作案。后候某某盗走被害人江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电动自行车(约价值10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5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候某某来到塘厦镇新头村三巷1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部黑色电动车内的一组电池约价值7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候某某来到塘厦镇塘新街92号1楼外面门口伺机实施盗窃作案。后候某某将被害人肖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台台铃牌三轮车的电池(价值约5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肖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本页无内容)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参考。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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