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4********,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2016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于2020年2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秦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另案起诉)骑摩托车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市场,候某某骑车等候,王某某窜入**市场**香肉夹馍店内**室,盗得何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手机一部(价值3592.14元),该手机被候某某出售后,分给王某某赃款300元。
2、201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决)在天水市秦州区**市场北口公交车站盗得管某装在外套右口袋里面的**牌手机一部,价值11104.73元。后候某某销赃得款2500元,任某某分得1400 元,候某某分得1100 元并全部挥霍。
3、2019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西**市场内盗得马某某玫瑰金色**手机一部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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