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集**号**号。被告人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候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一村、清凉新村多次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自行车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6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一村11幢甲单元楼前,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该处的洪都牌电动车一辆(TDR06Z-1207-01型),价值人民币2190元。
2、2019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一村8幢乙单元楼前,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TDR-609Z型),价值人民币1590元。
3、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一村16-1幢丁单元楼前,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鸿尔达牌电动车一辆(TDR-72Z-24型),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19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常州天宁区清凉新村118幢乙单元102室的丽城足浴店,窃得被害人董某某放置于足浴店大房间内按摩椅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Xplay5A型),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vivo牌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77528****、1776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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