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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乡**村**号。200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6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餐厅,趁被害人李某某买饭不备之机,将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 Y83A型手机盗走,销赃后得款600元并挥霍。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保修卡等;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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