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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4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去至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福山路766号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溪派出所在建办公楼,趁无人看管且后门未锁之机,从后门进入该办公楼,将被害人曹甲兵存放于该办公楼二楼过道内的格力牌挂机空调内机和外机各一台盗走。盗走后,将该空调内机和外机安装在其位于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号家中,后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空调内机和外机价值人民币2653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恒大国际温泉旅游健康小镇建筑工地四栋楼下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格力牌空调内机和外机各一台、空调遥控器一个(照片);

2. 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7.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已判决的缓刑部分,与已判决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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