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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诈骗、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营口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同居生活。

1、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侯某某以其伪造的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网点房的“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本骗取张某某信任,使其欲加盟**便利店,后假冒加盟经理“刘某某”名义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进行联系,通过虚构交纳定金、保证金、装修费等事实,并伪造了“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一本、“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营业执照》一本和“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本,骗取张某某信任,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28059元。

2、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侯某某预谋盗窃后,趁张某某不备,多次登录其支付宝账号,盗窃其支付宝借呗内人民币共计13000元并转账至侯某某个人支付宝账户,赃款挥霍。

3、2017年7月3日,侯某某预谋盗窃后,趁张某某不备,使用张某某手机登录其**银行网上银行,盗窃其银行卡内人民币4200元并转账至侯某某**银行卡中,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杰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共计六百一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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