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土默特左旗**乡**村**号,暂住土默特左旗**镇**路**。2020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2月12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延期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南路路某某花圈店内将白色安钠咖一圪蛋以25元的价格出售给路某某,候某某收取路某某现金5元,其余20元以之前欠款抵顶。当天下午,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察素齐镇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后在被告人候某某租住屋内床下纸箱中发现疑似毒品白色球状固体36个(白色球状固体34个,烫吸过的固体2块),净重984.7克。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禁毒)鉴(毒品)字【2020】002号毒品检验报告认定,被扣押的白色球状固体中检出安钠咖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1)接受上交缴获毒品清单;(2)行政处罚决定书;(3)到案经过;(4)工作说明(5)说明;(6)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1)证人路某某的证言;(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1)指认笔录;(2)扣押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4)称重笔录;(5)辨认笔录;(6)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九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安钠咖98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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