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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单元**。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自2016年8月以来在凯里市营盘东路州人大宿舍对面的门面销售成人用品、保健品。2018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被告人侯某某正在营业的该门面进行检查,后查获被告人侯某某从网上购进待销售的保健食品香港大大、黄金玛卡、第八代蚁力神,经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侯某某店内所销售的香港大大、第八代蚁力神进行检测,发现“香港大大”西地那非含量14.55(mg/g)、“第八代蚁力神”西地那非含量41.27(41.27mg/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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