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87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9日被泌阳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30日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黄山口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被告人候某某家中院墙西侧猪圈棚下找到60枚电雷管(仅有一枚有编号,其余编号被刮掉)。之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候某某带到河南某某矿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矿山由候某某看管的变压器房内,发现南阳市某某民爆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包岩石膨化硝铵炸药21包(每包25公斤,共525公斤)。经侦查,该批炸药是2011年12月27日由泌阳县某某爆破公司配发给河南某某矿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剩余的21包炸药先是存放在被告人候某某家中,后公司停工的时候又存放在矿上变压器内,由被告人候某某看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薛 斌
2017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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