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候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53********,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候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葫芦)的情况下,为治疗自身疾病,在夏津县**镇**村一集市上购买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儿子刘某某家无人居住的空闲院西南角的空地上。2020年5月16日生成出来的植株被夏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全部铲除。经鉴定,被告人候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经清点,铲除的植株内有1921株系成型的罂粟植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取样等笔录;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6.执法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种植罂粟系因治疗自身疾病非营利所用,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王琰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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