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候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富顺县**街道**村**组(小地名平山处)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造成价值为256605元的矿产资源损失。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侯祖才系传唤到案,未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面积测定数据等。
3.证人唐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2566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富顺县富世街道友爱村7 组5号,联系电话1389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扣押在富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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