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80号
被告人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路**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候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候某甲及其辩护人费雨婷律师、被告人候某乙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候某丙及其辩护人陈祖健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候某丙在市区飞英街道计家桥路猴子果园水果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三人追打被害人张某某至计家桥小区门口对其实施伤害致其肋骨骨折。其中被告人候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候某乙、候某丙帮助殴打或控制被害人张某某。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候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出警视频、报警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候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候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候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曾超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候某甲(联系电话153*******)、候某乙(联系电话187********)、候某丙(联系电话132********)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检补材料10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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