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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甲、陈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候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7********,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村委**头**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村委**头**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村委**头**号

被告人候某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村委**头**号。

上述四名犯罪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相约到常州市武进区湖水域游泳并摸取河蚌。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携带蛇皮袋等,在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采用脚踩、手摸等手段摸取湖中河蚌(三角蚌),当场被江苏省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所摸取的河蚌(三角蚌)经称重为90.2千克,经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人民币1082元,均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工作记录、农业部公告、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证言;

3.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扣押决定书、辩论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候某甲、陈某某、吴某某、候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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